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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第13届部长会议成果系列研讨第四次会议“实体协议”顺利召开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4-04-14        点击量:

2024年4月11日晚,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对外经贸大学商法统一化研究中心、对外经贸大学中国WTO研究院以及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共同举办了围绕WTO第13届部长会议成果文件的第四次研讨会。此次研讨会由上述四家机构共同组织,并通过腾讯会议顺利召开。

研讨会聚焦于MC13“实体协议”议题,由清华大学杨国华教授主持。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专家、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原副司长洪晓东先生作主题发言,就“实体协议之投资便利化协议、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和电子商务”发表了演讲。研讨会还邀请了武汉大学的漆彤教授和南开大学的胡建国副教授作为评议嘉宾。

在研讨会开始时,杨国华教授与洪晓东先生交流了“投资便利化、服务贸易规制和电子商务相关协议的谈判状态和文本内容与CPTPP对比”这一问题,洪晓东先生对此三个领域分别进行了详细对比和回应。

洪晓东先生的主题发言围绕三个实体协议展开:

第一份实体协议是《投资便利化协定》。首先,他阐释了《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的重要性,指出该协定能够促进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更好地融入全球资本流动。其次,他介绍了投资便利化谈判的重要进展和印度等国反对投资便利化协定的主要理由。最后,他分享了《协定》的目标和重要条款,着重提及了可持续投资中的负责人商业行为和反腐败措施这两个亮点。

第二份实体协议是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联合声明倡议。他介绍了该倡议作为WTO成立以来首个国际服务贸易新规则的重要性,并强调了中国入世时的承诺和行政许可法的法律条款与服务贸易国内规制的相辅相成。

第三份实体协议是关于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的决定。他主要讨论了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的问题,并提到了工作计划的重要性和总理事会定期审议的必要性。

在评议环节中,漆彤教授首先肯定了《投资便利化协定》在提振全球投资信心和弥合南北发展不平衡方面的积极意义,同时也强调了《协定》在调整范围上的局限性。他认为,该协定不仅从更加广泛的层面上关注到各国国内法上的投资措施,也进一步增强了贸易和投资规则之间的联系。此外,他还通过与传统BIT以及投资便利化协定的巴西范式的比较,就协定适用范围、投资定义和便利化措施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针对协定第六部分“可持续发展的投资”,漆教授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指出其规则水平与USMCA及CPTPP相关章节存在差距。

胡建国副教授重点关注了《服务贸易国内规制》(SDR)和电子商务问题。他认为,SDR仅适用于参加成员在已经做出承诺的服务部门实施的歧视性措施(例如参加成员做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限制、基于另一成员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特殊性的措施)和非歧视性措施的管理。SDR是国内规制多边协调的典范之一。SDR发挥作用的大小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参加成员将哪些服务部门列入其服务具体承诺表,SDR还会对国内服务活动的政府管理产生重要影响。《贸易便利化协定》(TFA)、SDR、IFD标志着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的便利化多边规则已经成型。目前的电子商务规则主席案文没有纳入跨境数据流动、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等涉及参加成员实质性减让的议题,某种程度上也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便利化/赋能规则,下一步应基于现有案文尽快完成电子商务JSI谈判。

最后,杨国华教授对参与研讨会的嘉宾和成员表示感谢,并欢迎大家在下周同一时间继续参加本系列研讨会。至此,会议圆满结束。

撰稿人:王馨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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